
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2025年7号)
石河子市**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石税稽处〔2025〕*号)、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税稽罚〔2025〕*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员:**、**
联系电话:0993-2814725
税务机关地址:**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石税稽处〔2025〕*号)
2: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石税稽罚〔2025〕*号)
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9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石税稽处〔2025〕23号
石河子市**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11月18日对你公司(地址:新疆石河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
你公司于2021年5月至6月期间取得德润供应链开具的《新疆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6500203130,发票号码:03645678-03645682、03646632-03646634、03646860-03646869、03650339-03650345,发票金额合计2,312,805.04元,税额合计208,152.55元,价税合计2,520,957.59元。货物名称:*运输服务*运输费。上述发票已认证并做进项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10000000124032252150)内容,上述发票已证实虚开。
经查,你公司于2021年期间在承接新疆格莱美特活性炭有限公司的兰炭运输业务(呼图壁县-石河子市)时,由于公司运输能力有限,无法按要求完成承运业务,遂雇佣部分社会车辆完成承运业务。因没有取得社会车辆司机开具的运输发票,你公司取得由德润供应链开具的上述25份《新疆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于2021年5月至7月通过银行电汇支付2,520,957.59元,上述款项均支付至德润公司控制的深圳市运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智慧物流平台(以下简称“货运道智慧物流平台”),你公司取得发票后均已进行账务处理。
通过对货运道智慧物流平台内部资金流转情况及你公司对公账户、相关个人银行账户检查反映,上述支付的款项通过货运道智慧物流平台内部流转扣除5.6%手续费141,173.63元后回流至你公司相关人员张**及安**个人银行卡中,共计回流资金2,379,783.96元。张**个人银行卡收到上述回流款项后最终转至其他多名个人银行卡。
综上所述,你公司上述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你公司应转出2021年5月进项税额65,854.65元;应转出2021年6月进项税额142,297.9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上述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50号令)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第一条:“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公司取得德润供应链虚开的《新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208,152.55元,你公司应补缴2021年增值税208,152.5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第一稽查局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后附证据资料184页,证明你公司取得新疆德润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扣税凭证;
证据2:石河子市安毅达商贸有限公司应付账款明细账复印件2页,记账凭证及附件复印件77页,共同证明你公司取得德润供应链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证据3:石河子市安毅达商贸有限公司资金回流表1页,公司对公账户、张**、安**银行流水82页,证明你公司存在资金回流。
(二)城建税及两费
你公司2021年少缴增值税208,152.55元的行为造成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4,570.68元、教育费附加6,244.57元、地方教育附加4,163.0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之规定,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在新疆石河子市**,适用7%的税率,上述违法事实造成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4,570.68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之规定,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造成少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6,244.57元。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1〕24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都应当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造成少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4,163.06元。
计算过程:
城市维护建设税:208,152.55*7%=14,570.68元,
教育费附加:208,152.55*3%=6,244.57元,
地方教育附加:208,152.55*2%=4,163.06元。
上述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资料,同增值税违法事实证据资料一致。
(三)印花税
经查,你公司2021年应缴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3,102.3元,已缴1,533.6元,少缴1,568.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第三条第一款:“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及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之规定,合同应于书立时申报缴纳印花税,你公司2021年少申报缴纳印花税1,568.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印花税检查表1页,企业所得税《工作底稿(二)》后附你公司签订的合同复印件3页、你公司发票开具情况及印花税申报情况,共同证明你公司少缴印花税违法事实。
(四)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取得的上述虚开发票成本已在2021年度税前扣除。根据从新疆格莱美特活性炭有限公司取得的与你公司发生运输业务的合同、记账凭证、付款回单、过磅单等证明你公司确有真实运输业务发生,但你公司不能按照税法规定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也无法提供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以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等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之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支成本2,312,805.04元,不得在税前列支。
经查,你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账簿成本核算不清晰,尤其是给社会车辆支付运费方式随意,无法准确统计成本费用,因你公司有真实业务,收入情况已从下游企业证实,但无法确定具体成本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之规定,参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第八条“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交通运输业:应税所得率(%):7%-15%…”之规定,检查人员认为你公司的收入能够查实,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故对你公司2021年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检查人员以7%应税所得率为基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你公司202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5,692,012.36元×7%=398,440.87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12号)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一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二条:“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之规定,你公司少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98,440.87元*12.5%*20%-已纳税额1,916.06元=8,044.96元。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你公司增值税问题后附证据资料;
证据2:新疆格莱美特活性炭有限公司提供的运输合同、记账凭证、付款回单、发票、运费对账单、过磅单复印件685页,共同证明你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造成少申报缴纳税费合计242,744.52元,其中:增值税208,152.55元、企业所得税8,044.9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570.68元、教育费附加6,244.57元、地方教育附加4,163.06元、印花税1,568.7元。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支成本,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按偷税处理。依法追缴你公司2021年少缴税款222,723.23元,其中:增值税208,152.5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570.68元。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文件)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21年教育费附加6,244.57元。
(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1〕24号)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21年地方教育附加4,163.06元。
(四)你公司少申报缴纳印花税合计1,568.7元。因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期间印花税1,281.5元已超过追征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之规定,不再追缴。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8,044.96元、印花税287.2元,并对你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及印花税,分别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款项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税稽罚〔2025〕9号
石河子市**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11月18日对你公司(地址:新疆石河子市**)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21年5月至6月期间你公司取得德润供应链开具的《新疆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6500203130,发票号码:03645678-03645682、03646632-03646634、03646860-03646869、03650339-03650345,发票金额合计2,312,805.04元,税额合计208,152.55元,价税合计2,520,957.59元。货物名称:*运输服务*运输费。上述发票已认证并做进项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内容,上述发票已证实虚开。
你公司于2021年期间在承接运输业务(呼图壁县-石河子市)时,由于公司运输能力有限,无法按要求完成承运业务,便雇佣部分社会车辆完成承运业务。因没有取得社会车辆司机开具的运输发票,由德润供应链开具上述25份《新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2021年5月至7月通过银行电汇支付2,520,957.59元,上述款项均支付至货运道智慧物流平台,你公司取得发票后均已进行账务处理。
通过对货运道智慧物流平台内部资金流转情况及你公司对公账户、相关人员银行账户检查反映,上述支付的款项通过货运道智慧物流平台内部流转扣除5.6%手续费141,173.63元后回流至你公司相关人员张**及安**个人银行卡中,共计回流资金2,379,783.96元。张**个人银行卡收到上述回流款项后最终转至其他多名个人银行卡。
综上所述,你公司上述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你公司应转出2021年5月进项税额65,854.65元;应转出2021年6月进项税额142,297.9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令)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50号令)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第一条:“现将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公司取得德润供应链虚开的25份《新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208,152.55元,你公司应补缴2021年增值税208,152.5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之规定,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在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北工业园区中圣驼铃纺织院内办公楼一楼南面1-4号,适用7%的税率,上述违法事实造成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4,570.6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你公司应付账款明细账复印件2页、记账凭证及附件复印件77页;
证据2.资金回流表1页;
证据3.你公司及相关人员银行流水82页;
证据4.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第一稽查局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后附证据资料184页。
二、处罚决定
我局认为你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支成本,存在少缴税款的故意,并造成少缴税款的危害后果,符合偷税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拟对你公司偷税行为造成的少缴税款222,723.23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11,361.62元。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罚款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近年来,多家物流平台暴雷,牵连众多受票企业,引发税务机关对相关受票企业的稽查。本案中,石河子某公司在承接兰炭运输业务时,因自身运输业务有限,通过个体运力完成部分运输,但未取得发票,进而通过物流平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及列支税前成本,物流平台的主管税务机关向石河子某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发送协查,遂成本案。石河子某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石河子某公司与物流平台没有真实运输业务,将石河子某公司取得的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同时对增值税部分定性为偷税,对所得税部分予以核定但未定性偷税。
从本案不难看出,在发生真实业务情况下,通过虚开发票抵扣增值税及列支税前成本,税务机关对两个税种的处理逻辑存在显著不同,这与两个税种的征管模式息息相关。
对增值税来说,我国实行的是以发票作为抵扣依据的征管方式,增值税抵扣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可分割的关系。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载的重要税法意义是销售方代国家向购买方征收增值税后再向国家缴纳。进言之,国家以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销售方代收代缴了税款,购买方负担了税款。此时,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涉嫌虚开,销售方通常隐匿收入而没有向国家代缴增值税税款,开票方虽然足额确认销项税额,但通常又通过虚开进项等方式不足额纳税,国家增值税税款就存在流失的可能性,故《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取得不符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采购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规定,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构成偷税。
但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我国实行的成本扣除的征管方式,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分割的关系。采购方的成本费用支出真实、相关、合理,则可以作税前扣除,发票并非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也不具有代国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功能。即便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企业所得税也不存在流失的可能性,故没有必要对采购方税前扣除的权益作出限制。故《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均没有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发票就不能作成本税前扣除,反而为纳税人提供了补开、换开发票及以其他资料作税前扣除的救济途径。
此外,从税务文书中,也能看到税务机关对偷税要件的正确认识,改变了过去对行为人偷税的主观目的不加以考量的做法。
我们认为,在目前严格的以票控税的征管模式下,在税务行政责任方面,即便如实代开发票,对于受票方来说,增值税基本不存在抗辩空间,但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受票方可以采取补开、换开,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材料作税前扣除,以《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三性原则作税前扣除,核定征收等抗辩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