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财经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税费专题
政府性基金、费
营业税(已废止)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期交所
商品交易所
金交所
中金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法律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其他部门法规
tqzomcynv6jb
全文有效
2025-10-18
2025-10-18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建筑修缮工程全流程管理的通知
文物保发〔2025〕41号  发布时间:2025-09-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为加强文物建筑修缮工程全流程管理,落实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程前期管理

(一)做好项目统筹谋划。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申报。要加强统筹,对辖区内保存状况不佳,或多年未开展修缮的文物建筑,主动开展实地核查,督促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使用单位、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职责,及时开展修缮。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或管理责任人应统筹做好保护修缮、安防消防防雷、装修、管线设施、展示陈列等各类项目衔接,避免重复扰动。

(二)认真开展勘察设计。要严格按照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和立项批复意见,编制文物建筑修缮工程勘察设计方案。需要开展考古工作的,责任设计师应对考古工作的范围提出意见,确保考古工作有效支撑修缮工程。原则上不应以恢复至某一特定历史时期为修缮目标,应甄别、评估、保存各时期有价值、有时代特征的构件、形制和历史信息。在没有油饰彩画传统的地区,或油饰彩画已基本缺失的建筑群,一般不恢复油饰彩画,1911年以前的彩画、灰塑原则上均应进行现状科技保护,严禁翻新古代壁画和彩塑。注意保存墙体历史沧桑感,不宜整体粉刷古塔。责任设计师负责统筹文物建筑修缮外观效果,对粉刷、勾缝、油饰、彩画等的新旧并存情况,应牵头提出技术措施,确保新、旧总体协调,兼顾可识别性。

(三)从严控制项目审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原则,组织对文物建筑修缮立项和技术方案进行谨慎、细致地评审和审批,严禁超范围审批。不断提高审批办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鼓励依托承担文物保护工程技术监督职能的专业技术单位开展技术评审,支撑行政审批工作。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复木结构古建筑落架方案的,应事先征求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意见,其他类型文物建筑不得落架。

(四)强化重点项目管理。国家文物局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计划审批中加大重点项目比例,将世界文化遗产、壁画彩塑,以及涉及国家重大战略、社会广泛关注、技术难度大的文物保护工程列为重点项目,加大资金保障力度。鼓励重点项目先行先试文物保护工程改革举措,强化责任设计师的主导作用,探索开展工程实训。重点项目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编辑出版文物保护工程报告。

二、加强实施过程管控

(五)提升业主管理能力。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将修缮工程管理作为主要任务之一,不断提高专业技术能力,修缮工程业主代表应具备工程管理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支持世界文化遗产地管理机构、大型文物建筑群管理使用单位组建直属勘察设计和施工队伍,并允许其依法承揽本单位的文物建筑修缮工程。

(六)强化施工程序管控。项目各参与方必须落实古建筑修缮项目施工规程和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严格执行现场复核、补充勘察、工程洽商、施工记录、阶段验收等相关程序,及时、规范形成工程资料。构件登记、关键工序、隐蔽工程、试验样板必须做好影像记录,鼓励开展全过程工程摄影和数字化记录。严格履行设计变更报批程序,严查以工程洽商替代设计变更的行为。施工现场应设立文物保护警示标识,施工前应对参与人员进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安全责任等培训。

(七)加强现场技术管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和干预力度,研究、坚持传统材料和工艺做法。逐个做好梁架、斗栱、柱等关键结构构件、屋顶构造节点及装饰构件的修缮做法论证和记录。加强现场材料制备的试验检验,做好木材含水率、各类灰土、瓦件、砖石的检测和质量管理。砖石构件风化、断裂但不影响其结构和使用安全的,原则上应予保留续用。古建筑修缮施工区域内严禁使用明火,近现代建筑修缮不得使用防水卷材热熔法。

(八)加大工程监管力度。国家文物局建立统一的文物保护工程全流程平台,逐步对接各省已有的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平台,统一排查超范围审批情况。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文物保护工程检查、验收管理有关规定,根据立项和方案批复、勘察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对工程程序、质量、效果进行检查,按照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要求,对工程安全管理进行检查、督察。建立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备案制度,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做好现场跟进。

三、加强竣工验收和资质管理

(九)加强竣工资料整理。文物建筑修缮工程业主单位组织编制竣工报告,经相应级别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后,可以申请竣工验收。竣工报告应包括各建筑单体修缮前后的各方向同角度对比照片。业主单位应按照《文物保护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整理竣工档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修缮重点项目的工程报告应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竣工后具备条件的可在隐蔽位置设小型碑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支持并监督工程报告出版。鼓励拍摄文物建筑修缮专题纪录片,设置专题展陈。

(十)规范竣工验收管理。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结论不得以专家意见或四方验评意见代替。竣工验收完成后,工程竣工档案抄报相应级别技术监督部门,其中竣工报告抄报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

(十一)严格资质资格管理。严格落实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和责任设计师、责任工程师、责任监理师分级分类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技术监督部门应基于技术监督行为生成监管记录,逐步建立监管记录共享机制,加强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和责任设计师、责任工程师、责任监理师信用动态监管。

四、推动建立技术监督体系

(十二)完善技术监督体系设置。推动依托现有文物保护与考古等机构内部设置文物保护工程技术监督部门,承担技术监督任务,通过开工报告、关键节点监督、材料检验检测、工地检查、竣工报告审核、验收、监管记录生成、竣工档案保存、提出责令整改或停工建议等措施,配合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建筑修缮工程进行全流程监管,确保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批复文件的准确执行,督促落实文物保护理念原则与质量、安全、进度要求。

(十三)建立国家级技术监督队伍。国家文物局依托直属单位建立文物保护工程技术监督队伍,组织检查、验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点项目,抽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般项目,指导各地做好技术监督工作。

(十四)加强各地技术监督力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尽快明确在具有专业能力的直属机构内部设立文物保护工程技术监督部门,独立设置的省级古建院所、文保中心应承担技术监督工作,未单独设置省级古建院所、文保中心的省份,由省级文物考古研究院所承担技术监督工作。鼓励设区的市依托文物保护管理所、文保中心等强化技术监督力量。

五、加大工作保障力度

(十五)加强人才培养。支持普通高校、职业技术院校开展文物建筑相关学科建设,培育调查研究、勘察设计、施工、保护技术、管理等全链条人才。加快推进文物修复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推进传统营造技艺相关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与文物建筑修缮专业技术人员联合培训。鼓励各地探索传统营造技艺相关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参与本地区未定级文物建筑修缮的工作机制。

(十六)完善经费保障。加强文物建筑修缮前期勘察研究方案编制与工程报告出版,国家文物局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支持。稳步推进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国家古迹文物保护项目。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对低级别文物建筑修缮项目给予奖补。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为技术监督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十七)规范物料管理。探索试点恢复传统建筑材料制造场所。支持世界文化遗产地、大型文物建筑群管理使用单位、省级古建院所建立修缮料场,储备常用修缮材料。修缮中无法续用的、有保存价值的旧构件,特别是有纪年、款识的构件、装饰构件和重要古建筑的结构构件,应妥善登记保存,不得丢弃或转移。

(十八)加强科技支撑。深化文物建筑材质特性、病害形成机理及发展预测方法研究,支持文物建筑病害探测、原位诊断、修缮、技术监督关键技术和装备研发。支持古建院所、文保中心、文物考古研究院所等专业机构配置调查测绘、摄影摄像、材料取样、检测检验、图档储存等相关装备设施。支持文物建筑保护相关方向的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积极参与相关研究。系统开展文物建筑修缮领域标准规范制修订。

(十九)完善制度建设。适时组织《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修订,有序开展资质资格、经费预算、勘察设计、审批、工程检查、验收、竣工报告、物料管理等各相关规章制度制修订,编制未定级文物建筑修缮技术导则,鼓励各地出台乡土建筑修缮利用技术导则,细化分级分类管理,健全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文物建筑修缮工作体系。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25年9月30日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