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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7 每日一税】违规享受减税优惠,税局追缴税款和滞纳金超1900万元
发布时间:2025-10-17   来源: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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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享受减税优惠,税局追缴税款和滞纳金超1900万元

文/李冼

 

编者按:2025年10月16日,上市公司子公司违规享受减税优惠,被税局追缴税款和滞纳金超1900万元。现就该案整理,并简要分析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2025年10月16日,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069,证券简称:獐子岛)发布《关于控股子公司需补缴税款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61)披露:

青岛前沿海洋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前沿海洋”) 2019-2021 年度合作育苗业务所得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青崂税 通〔2025〕5900号、5525号、5542号、5543号),核定青岛前沿海洋2019-2021年度合作育苗业务所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海水养殖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要求青岛前沿海洋补缴2019-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1,063.51万元,滞纳金872.31万元。

【每日一税简评】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海水养殖项目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海水养殖”指直接利用海水进行经济动植物养殖的活动,而“育苗”是否属于养殖范畴需结合业务实质判定。

实务中,需要从业务定性、合作模式、所得核算等三个方面把握:

首先,进行业务定性。合作育苗若仅为繁殖苗种,未涉及成体养殖,通常属于“水产苗种生产”,而非终端养殖。根据2011年48号公告第四条,水产苗种业务需与后续养殖环节紧密关联,方可享受优惠;若独立对外销售苗种,不适用减半征收政策。

其次,合作模式分析。如果合作方为养殖企业,育苗业务与其养殖活动一体化,可视为海水养殖前段环节,符合减半征收条件。如果育苗独立对外经营,则不适用海水养殖减半征收政策。

第三,所得核算分析。合作协议需明确区分育苗与养殖收入。会计上需分别核算育苗所得和海水成体养殖的所得,仅直接来源于海水成体养殖的所得方可减半,育苗所得不得享受减半征收政策。

本案税务机关认定青岛前沿海洋的合作育苗业务所得不符合海水养殖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追缴税款和滞纳金逾1900万元。

建议企业应完善合同、会计核算,确保育苗与养殖业务链条清晰,合规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

(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三)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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