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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铁法院】发布税务审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3-30   来源:大力税手法税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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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铁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重要的意义,体现在:
一是,司法对于税务行政执法的审视正变得越来越频繁与呈多样化趋势,说明民众对于涉税行政执法中,就自己权益救济的方式向司法“要说法”的增多,是推动司法参与与进步的表现;二是,反向推动税务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成文法下的“条条框框”有时脱离了合理性,甚至超出了人之常识的情况,脱离了大众的理解基础与接受程度;三是,过多的“口径”“地方理解”,成了行政执法中的重要影响因素,这需要司法视角的审视,以促进税收行政执法的法定性。
但是,在税收法律法规不明确,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地方税务机关的一些管理办法等,成为计税算税的“主要依据”的时候,且在行政执法中成为征税“当打主力”,但在司法环节,从原则来看,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尽管当前提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成功个案未有曾报道,但至少多了一层保护性的事由。
另外,涉税方面的司法审判,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商事争议诉讼,税收主体的一方是纳税人,另一方是国家(税务机关进行应诉),由于主体本身的特殊性,以及税务机关征税的利益相关性,在纳税人提起的诉讼中,有时处于相对“被动”的情形,加之税收规则的复杂性,法官在审判中必然有相对谨慎的考虑,如果一个案件“判了”,很有可能出现样本效应,所以在有的判决中,我们发现出现了一些和解、折中性的处理,还有一些难以法释之的考虑、顾虑,依据的“缺失”与不明确、执行规则的差异性,在这种情形下,增加了司法审判的难度与不确定性。
前路漫漫,希望司法促进行政执法的合规性,以契合对纳税人的合规性要求。
不确定之下,纳税人增加司法方面的权益救济,尽管可能存在不确定性,但将多一份可能与机会,这里需要考虑专业、方法与表达。

税务审判典型案例指引
案例一:王某诉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不予退税决定及上海市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系本市首例因对赌失败而引发的退税行政案件。该案明确对赌模式下,因对赌失败而作出的业绩补偿,不是对股权转让交易总对价的调整,不改变原股权转让时已确定的应税事实。纳税人以对赌失败导致股权转让所得利益减少为由申请退还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经审核后依法作出不予退税决定的,法院予以支持。这一规则的明确,有助于引导经营主体对交易行为形成合理预期,统一税务机关执法标准,从源头上减少涉税纠纷,为同类案件司法审查提供了可参考借鉴的裁判标准。
案例二:上海奥某莎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纳税信用评价及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系本市涉纳税信用评价第一案,该案首次明确,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纳税信用评价,确定并发布纳税信用级别等行为,系对企业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该裁判规则的确立,有效畅通了企业在涉税纠纷领域的权利救济渠道。
案例三:周某诉上海市税务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该案明确检举人向税务机关检举他人偷税漏税,制造与被检举人利益连接点后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不宜依据新的利益连接点而认定检举人属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形。检举人非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税务机关处理检举事项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应赋予其原告资格。在近年来检举类案件持续增长的情况下,上述规则的明确有利于规制实践中因恶意检举可能对企业正常经营产生的冲击,维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王某诉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及上海市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明确申请人为了解税收政策依据、涉税事项的处理流程等,向税务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咨询;税务机关就该咨询所作的告知行为,以及复议机关对该告知行为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该案针对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出现的大量针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相关成本列支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明确了该类申请的性质,有利于统一执法标准,维护行政公信力。
案例五:上海某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及上海市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案,该案中明确在上下游税务机关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相关事实认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通知上游或下游税务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查明涉税争议相关事实并作出最终认定。通过搭建上下游税务机关对话平台,跨域推动涉税争议实质化解。法院在该案审理中采取穿透式审查方法,创新涉发票案件审理模式,追加上游税务机关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让上下游税务机关共同就虚开事实作出认定,有效打破税务机关因分段式管辖和执法而造成的信息壁垒,解开了此类案件中当事人权利救济的循环困局,为同类争议的处理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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