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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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三类人员支付劳务费不按20%-40%预扣个税,税前列支的证据各不相同
发布时间:2026-03-23   来源: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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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企业向个人支付劳务费时,按《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按次或者按月适用20%~40%的超额累进税率预扣预缴个税。

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劳务服务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若在税前列支,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的规定,只要个人每次取得的劳务报酬金额超过1000元,企业还需个人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然而,企业向以下三类人员支付劳务费,在预扣个人所得税和税前列支方面,均有不同于一般个人的特殊规定。

一、实习取得劳务报酬的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

(一)预扣个税

按照《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的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二)税前列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雇佣实习生所发生的费用,在税前列支时,按工资薪金支出或职工福利费支出对待,而不是按劳务报酬对待。

因此,对于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在税前列支时,只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合理工资薪金”的要求即可。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三)适用对象

向实习生支付劳务费并税前列支的,适用于所有需要做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人。

二、取得佣金收入的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

(一)预扣个税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收入额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其他扣除,即展业成本,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二)税前列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按照上述政策规定,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得税务机关的“委托代征”资格后,按照每月向个人代理人支付的佣金金额,就可以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发票(专票和普票均可),并据此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三)适用对象

向保险经纪人和证券经纪人支付劳务费并按上述规定税前列支的,仅适用于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

三、从互联网平台取得劳务报酬的从业人员

(一)预扣个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公告的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向平台内从业的个人支付劳务费用时,按累计预扣法(7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累计费用-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费用,按累计收入乘以20%计算;

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互联网平台企业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月份数计算。

(二)税前列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公告的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向平台内从业的个人支付劳务费用,依据下列证据资料可税前列支:

1、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2、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3、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注: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适用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免增值税优惠,不适用按次1000元的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三)适用对象

向平台内从业人员支付劳务费并税前列支的,仅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不包括平台内的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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