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唯一设置过渡期制度性安排的简易计税项目
赵东方/2026-03-26
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五、其他增值税优惠项目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标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中的““纳税人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是的是什么?
咨询内容:《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公告中关于甲供工程停止执行简易计税的规定中说的“纳税人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这里的已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指的是2026年1月1日前已经按简易计税开出3%税率部分发票的项目和2026年1月1日前已经进行施工,但还未开票结算的项目吗?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回复时间: 2026-02-04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五条:“其他增值税优惠项目......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二十八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总 结
一、营改增期间的一般人简易计税项目只有这两份文件下的甲供工程有过渡期安排,其他的均没有这样的待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过渡期的适用条件:
纳税人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的上述规定,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的答复,可以确定为上述过渡期的甲供项目必须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适用或适用了简易计税,主要以是否发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更直接可以确定的是已经部分按3%开票或部分已经按3%申报缴纳增值税(可以未开票申报纳税)的。
三、东方老师温馨建议:
实务中可能存在很多特殊情况,要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有效沟通再适用该过渡期简易计税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