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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3-30
2026-03-3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六上”企业培育和服务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云政办发〔2026〕12号  发布时间:2026-03-15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加强“六上”企业培育和服务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强“六上”企业培育和服务管理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加强“六上”企业培育和服务管理,推动《云南省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促进经营主体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2.0版)》(云发〔2025〕13号)落地见效,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一)加强工作统筹。在省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营主体倍增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协调推进“六上”企业培育和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着力破解企业发展堵点难点,强化服务支持,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明确工作责任。按照“行业+属地”、分级分类原则,加强横向协同、上下联动。省直部门强化分类指导、政策支持、综合服务和行业监管,州(市)、县(市、区)履行属地责任,一线推动、全力落实。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负责,能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和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

3.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由各级商务部门牵头负责,文化和旅游、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广电、体育、新闻出版、通信管理、邮政管理、粮食和储备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总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在建投资项目。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能源、数据、应急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纳规纳统工作指导。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会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统计服务指导,依法依规做好纳规纳统企业资料审核,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申报工作中的问题,做到即报即审。

7.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会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培育帮扶,助力提升转企后内部管理水平和合规意识。

8.其他各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服务保障,实施动态监测和管理。

(三)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部门加强农产品生产、批发、销售等各环节数据匹配度。文化和旅游、商务部门加强针对性举措研究,推动旅游消费与住宿、餐饮等行业联动互促。科技、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深入挖掘省内标准化服务、认证认可服务、会展及其他服务业企业升规纳统潜力。交通运输部门强化与邮政、铁路、航空等行业监管部门沟通衔接,提升交通领域统计数据准确性。

二、加大培育支持力度

(四)建立企业信息库。省统计局负责牵头梳理全省纳规企业名录,会同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完善各类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和纳税记录资料信息,分类建立全省“准规”(达到入库标准待入库)、“临规”(达到入库标准80%以上)、“储备”(达到入库标准60%—80%)企业(项目)信息库和个体工商户信息库,及时推送省直有关部门确定梯度培育对象,形成信息共享长效机制。

(五)支持企业升规纳统。省级财政分别对符合条件的新升规纳统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服务业重点行业企业每家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分3年兑现;分别对符合条件的新开业入库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经营主体每户给予最高奖励20万元、住宿餐饮业经营主体每户给予最高奖励10万元,限额以下转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经营主体每户给予最高奖励15万元、住宿餐饮业经营主体每户给予最高奖励8万元,分2年兑现。工业企业按现有资金渠道予以支持,不计入此项统筹范围。退库后再次入库或变更名称、地点、经营范围等进规达限的企业,不再予以奖励。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及规模以上服务业重点行业牵头部门结合不同行业特点和企业梯度培育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加强资金引导和使用监管,做好奖励政策评估和资金绩效评价。

(六)加快项目新建入规。结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和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政策,开展延链补链强链精准招商、场景招商、以商招商。一视同仁加强招商引资项目、存量企业建设项目全流程跟踪服务,推进项目早竣工、早投产、早入规。

(七)加强企业创新支持。鼓励培育对象企业和“六上”企业开展技术研发,申报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对规模以上企业新设立研发机构,且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1.5%(含)的,给予一次性后补助经费30万元。企业投入自有资金开展研发活动,取得原创性技术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按前期研发投入2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同等类型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奖补。用好科技副总及产业导师等政策,加大企业人才智力支持。鼓励高等职业院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企业联合培养新型技术人才,推行“订单式”人才培养。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常态化开展金融特派员服务,为培育对象企业和新升规纳统企业提供融资指导和信贷支持。引导和鼓励银行机构开发针对升规纳统重点培育企业的专项金融产品,优化信用和风险评估,进一步提升信贷审批效率,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减少抵押担保依赖,延长贷款周期。对企业信息库中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先列入“白名单”,给予信贷担保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培育对象和新升规纳统企业,可纳入科创担保计划,通过“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州(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三级分险机制,给予专项信贷担保支持。落实无还本续贷扩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存量贷款积极给予续贷支持。

(九)加强项目用地保障。将符合规定条件的首次升规纳统企业用地需求依法按程序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因增资扩产需新增建设用地的,依法依规统筹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加快推进用地用林用草联动审批,精简合并要件材料,优化调整办理流程,提高用地审批质效。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工业项目土地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分期缴纳全部土地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符合规定的特殊项目经批准可最长于2年内分期缴纳。

(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政策规定时限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加强服务保障

(十一)加强常态化联系服务。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完善企业联系服务机制,结合“四下基层”、包保服务等工作,每年聚焦具备升规纳统条件的培育对象企业(项目)、在库“六上”企业和年度计划新建投产项目等,分级分类开展企业(项目)走访活动,及时了解企业(项目)困难需求,建立问题台账,实行清单式帮扶指导和闭环管理。

(十二)加强企业培训辅导。加强对培育对象企业和新升规纳统企业的培训辅导、政策宣讲、业务申报指导,优化减少企业升规和升规后监测监管报表填报。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培育对象企业和新升规纳统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入库纳统、财务管理等专业培训和集成服务。对提供有关服务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经评定符合条件的,按有关政策给予相应扶持。

(十三)优化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完善升级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办理平台,实现“一次认证、一网通办”,为各类经济组织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便捷高效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服务。强化数据赋能,丰富中小微企业办事业务场景,拓展“免申办”、“跨域办”、“承诺办”、“智能办”等服务模式。

(十四)搭建企业对接合作平台。积极组织推荐“六上”企业用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腾冲科学家论坛等平台,扩大合作范围和知名度。对参加国内重点经贸展会、专业展会及国外展会、经贸活动的“六上”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支持。

四、提升规范管理水平

(十五)加强申报指导和管理。各级统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企业升规纳统申报工作指导,做好升规纳统企业分析研判,严格按照审核流程和标准要求进行审核,避免生产经营不稳定、不具备报数条件的企业(项目)申报入库。

(十六)强化联合监管。对入库后拒不履行相关统计义务或未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规定,客观真实准确自主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报送有关统计数据的企业,由统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对采取调报表、做假账、隐匿收入、虚列成本费用、多头开户等手段,故意逃避进入“六上”企业的,由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对弄虚作假、恶意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列入失信“黑名单”,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十七)加强退库监测预警。各级统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在库“六上”企业监测分析,建立完善“六上”企业退库预警机制,及时梳理和精准定位主营业务收入在规模(限额)标准线上下、项目建设滞后且存在退库风险的企业(项目),以及拟注销企业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帮扶,最大程度减少退库数量。

(十八)规范执法检查。严格落实“无事不扰”要求,推行“综合查一次”、扫码入企等制度,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防止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对依法经营、信用良好的“六上”企业,建立“白名单”,非必要不检查,优先采用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非现场方式,减少入企检查频次。对检查中发现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不予行政处罚。积极引导和帮助培育对象企业、新升规纳统及在库“六上”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信用修复。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落实有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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