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企业很多的商品是委托电商企业代销的,网上都说2026年开始180天没有取得代销清单不需要再上税了,是这样的吗?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但《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6年第13号公告都没有提及这个规定,那么也就意“味着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这个规定从2026年停止执行。但是从实务角度,委托代销业务,满180天还未收到代销清单或货款,税务机关应以其进行合理性的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