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以实控公司名义隐匿1500万元劳务报酬所得,税务机关认定该笔收入实际为个人所得,遂追缴个人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当事人不服,将税务机关诉至法院。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近两年税务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这起李某诉某税务稽查局、市税务局税务处理及行政复议决定案就是其中之一。
2017年2月,某咨询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及其董事长肖某签订《非独家并购顾问协议》。2019年5月,某咨询公司从肖某处获取1500万元,并将该款项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次月起,上述款项分批次全部转出至李某掌控的公司及有关个人账户内。
某税务稽查局于2022年12月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认定李某以其实际控制的某咨询公司的名义与肖某签订顾问协议,提供并购顾问服务,肖某向李某支付的1500万元服务费为李某的劳务报酬收入,李某未申报纳税,构成偷税,决定对李某追缴个人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李某不服,向上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税务局复议维持了原处理决定。李某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被诉税务处理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税务机关认定涉案的1500万元属于李某劳务报酬所得,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首先,资金流向形成完整证据链,李某个人对款项进行实际控制与支配。某咨询公司收取1500万元后,将该笔款项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未进行纳税申报,并在之后分批次将该笔款项转入李某掌控的其他公司及有关个人账户内。
其次,某咨询公司缺乏合同约定的专业服务能力,并购顾问服务实际由李某个人提供。某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等人均为李某亲属,《非独家并购顾问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实际由李某个人承担。
再次,李某系某科技公司的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假借某咨询公司的身份与某科技公司签订顾问协议,实为牟取个人利益。
综上,某税务稽查局认定上述1500万元系李某劳务报酬所得,李某未对该笔收入予以申报构成偷税,某税务稽查局据此追缴个人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并无不当。上海市税务局复议维持,亦无不当,故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起个人利用实控公司隐匿个人所得、逃避纳税义务的典型案例。”上海三中院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税务审判庭)庭长丁晓华介绍,通过法院审理,明确了在税收征管中可以穿透交易的表面形式,深入分析交易的实际目的、经济效果和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支持税务机关打击隐蔽性偷逃税行为的鲜明导向。
2024年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新设税务审判庭,同时在上海三中院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加挂税务审判庭牌子。两年来,上海三中院受理税务行政案件86件,其中,二审73件、一审案件12件,已审结80件。案件类型更趋多元,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涉税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也更加复杂。上海三中院在依法审理中积极搭建沟通协调化解平台,以2025年为例,11件案件协调化解,协调化解率为21%,实质解决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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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读后感】
我个人认为该事项也可以另外一种处理思路:
先对该咨询公司隐匿收入追缴企业所得税,然后对该公司将资金转给实控人李某,按借款不还征收股息红利个税。税款应该差不多,但在法律适用上更有据可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