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人群补助力度,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7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8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58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600元。
二、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并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省与非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照6:4比例分担,与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县按照7:3比例分担。考虑到市县财政运行状况,为确保提标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省级财政将一次性加大资金支持力度,2026年增支市县承担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补助。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落实地方经费保障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3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