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货物发福利的税务处理之企业所得税篇
文/每日一税团队
编者按:2026年3月19日,有同学咨询:2026年,企业以货物发福利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前两天,我们讨论了以货物发福利的增值税税务处理问题。
今天,我们继续讨论其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等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应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判断标准是——资产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与货物来源无关。
企业以自产货物发福利,增值税上应视同应税交易,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因货物发生转移,企业所得税也应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按生产成本结转成本。
以外购货物发福利,增值税上不视同应税交易,作进项税额转出;企业所得税同样应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按生产成本结转成本。
这个会税差异,是个重要的风险点,很多企业在这个点上栽过跟头。
举个例子:企业购入一批礼品,单价100元(不含税),发放时市场公允价值已降至80元。按公允价值80元确认视同销售收入,按100元结转视同销售成本——这会产生20元的“亏损”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反过来,如果公允价值涨到120元,就要调增20元。
另外,无论自产还是外购,视同销售确认的“公允价值”必须计入职工福利费总额,并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进行限额扣除。
实务中,很多企业以外购货物发福利时,忘记了福利费的限额扣除,极易引发稽查风险。只要掌握“先判定视同销售、再处理费用扣除”的“两步走”法则,就能轻松搞定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合规处理。
可见,2026年《增值税法》实施以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处理规则呈现出明显的“背离”。
另外,以自产或外购货物作礼品,赠予本单位以外的客人,同样遵循上述税务处理规则。
周四,我们继续讨论以货物发福利的个人所得税扣缴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