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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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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3-30
2026-03-30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实施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人社规〔2026〕1号  发布时间:2026-03-14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健全“一老一小”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发〔2025〕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大人力资本投资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6〕5号)精神,推动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探索建立合理的生育休假成本共担机制,现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用工成本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及条件

从2025年11月28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为生育女职工落实我省现行生育假政策,且以单位形式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享受一次性生育休假成本补助。

二、补助标准

每名生育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的用人单位补助标准按生育当月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第二档执行。

三、申领程序

(一)申请。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在女职工生育休假结束后6个月内,向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下同)提出申请,提交四川省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补助申请表(见附件)等材料。

生育女职工为被派遣劳动者的,由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联合提出申请,且用工单位应符合本政策第一条规定。

(二)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比对审核。

对生育女职工单位信息、生育信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等信息进行比对审核,原则上通过共享数据获取和核验,无需用人单位提交。若女职工在省外生育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存在争议的,由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核实;涉及单位注册(登记)类型无法通过共享数据获取和核验的,由用人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存在争议的,由当地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能职责负责核实。

(三)发放。每月15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比对审核结果生成当月补助资金发放汇总表,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资金到位10个工作日内发放。补助资金发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其中,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单位补助资金,补助享受单位由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确定。

四、资金保障

补助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总量的35%左右,并根据市(州)财政保障能力分类分档确定承担比例;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市、县分担比例由各市(州)确定。省级补助资金实行“当年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各地财政部门统筹省与市县补助资金做好发放经费保障。

五、职责分工

(一)省级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1.按照“总对总”模式,各省级有关部门每月5日前向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大数据中心提供全省生育女职工的单位信息、生育信息等数据,并对所提供数据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负责;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共享的相关数据开展比对审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业务监督工作。

2.省大数据中心按照数据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业务经办所需数据接口服务,支撑保障业务经办。

3.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畅通全省受理渠道,完善全省社保信息系统相应功能模块,获取省大数据中心提供的其他部门相关数据,确保业务经办安全高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经办监督工作。

4.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省级资金预算安排、预拨、结算等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二)各地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1.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和发放补助等业务经办。

2.各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补助资格核实、经费保障、资金监管等工作。

六、工作要求

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同配合,加快推动政策落地落实。优化经办服务,畅通办理渠道,加强数据共享和比对识别,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切实提升经办服务质效。严格监督管理,加强业务办理和资金安全监督,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补助。加强宣传解读,共同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帮助用人单位了解补助政策,熟悉办理程序,及时申领补助。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本通知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附件:四川省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补助申请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四川省大数据中心

2026年3月14日

 

 

《关于实施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健全“一老一小”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发〔2025〕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大人力资本投资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6〕5号)精神,探索建立合理的生育休假成本共担机制,降低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的用工成本,推动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民政厅、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大数据中心,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补助资金适用对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外资企业等用人单位,有女职工在2025年11月28日(含)之后生育子女,或在2025年11月28日正在休生育假,且以单位形式为生育女职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享受一次性生育休假成本补助。

(二)补助资金标准。对落实《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休假规定且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符合政策的女职工人数、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二档,给予一次性生育休假成本补助。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4〕4号)规定,目前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二档为2200元,今后补助标准将随该档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三)补助资金申领。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生育休假结束后6个月内,通过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或到社保经办服务大厅,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补助申请表,若女职工在省外生育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

(四)补助资金发放。各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至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指定银行账户。

三、《通知》施行时间

本通知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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