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税费专题
政府性基金、费
营业税(已废止)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总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废止)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证监部门评估监管指引与评估风险监管提示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企业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企业内部控制其他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其他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其他金融法规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中登公司
期交所
商交所
金交所
中金所
中基协
中证协
中上协
中期协
其他证券法规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经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全国人大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重庆财税法规
25n1221cji37
全文有效
2026-03-23
2026-03-23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20   来源:其他地方机构 
 
 为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决定进一步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提质。为确保试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草拟了《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尽快释放政策红利,让经营主体尽早享受高水平开放试点相关便利化措施,公开征求意见时间缩短为7个工作日,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6年4月1日前通过信函或邮件方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反馈意见。信函或邮件请注明“高水平开放试点征求意见”字样,并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1.通信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外汇管理处(邮编:401147)
  2.电子邮件:jkk0115@126.com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
  2026年3月20日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汇发〔2025〕4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银行及其确定的优质企业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以下简称“便利化业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银行(以下简称审慎合规银行),可以为本行优质企业开展便利化业务:
  (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以下简称重庆市分局)辖内注册经营的银行一级分行或地方性银行总行。
  (二)具备完善的便利化业务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职责分工、业务授权、优质企业客户准入退出、便利化业务实施规范、风险业务清单、业务监测、可疑交易预警与报告、应急管理、内部监督等方面。
  (三)配备外汇业务合规专职岗位和熟悉外汇业务政策的人员。
  (四)近三年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原则上均在B(含)以上且至少两年为B+(含)以上。银行成立不满三年的,自成立以来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原则上均在B+(含)以上。
  第四条 审慎合规银行应基于客户自愿原则,通过充分的展业尽调确定本行可参与便利化业务的优质企业名单。优质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参与便利化业务的实际需求。
  (二)诚实守信、合规经营情况良好,资金收付及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符合其生产经营实际。
  (三)近两年未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处罚;成立不满两年的,自成立以来未被外汇局处罚。如企业已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近两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持续为A类;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不满两年的,自登记以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持续为A类。
  (四)配备专人对本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进行管理,具备自证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及交易的真实性、逻辑性和合理性的能力,做到交易可追溯。
  (五)在审慎合规银行持续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两年(含)以上,但以下企业可不作此年限要求:
  1.实施财务集中管理的集团型企业内,除主办企业外的其他本地或异地成员企业;
  2.获得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或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等,且在审慎合规银行持续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已满一年(含)的企业;
  3.已纳入本行优质企业名单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向本行推荐的,且已由该平台代理或代办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两年(含)以上的企业;
  4.因集团内部组织架构调整等原因,需要承接原优质企业全部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
  5.确有必要纳入优质企业名单的企业(对确定此类企业为优质企业的,在按照本细则第十条报备时应作出专门说明)。
  (六)审慎合规银行出于风险防范目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优质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慎合规银行应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自本行优质企业名单中移出:
  (一)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被外汇局降为B类或C类,或受到外汇局处罚且涉及一般情节、较重情节和严重情节的。
  (二)企业存在涉嫌构造贸易、虚假贸易、提供虚假单证等异常情况。
  (三)企业不配合外汇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或审慎合规银行的展业尽调要求。
  (四)审慎合规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审慎合规银行为本行优质企业开展便利化业务,具体包括以下业务内容:
  (一)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审慎合规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审慎合规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单证。
  (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审慎合规银行可依据区域战略定位和行业特色,创新金融服务,为优质企业办理真实合规的新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
  (三)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审慎合规银行可为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以下情形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轧差净额结算:
  1.与同一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一般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2.货款与货物贸易运输相关费用、仓储费、维修费、赔偿等经常项下费用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3.销售货款与相关销售返利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4.运费、保费、清关费、速遣费、滞期费等运输相关费用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5.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优质企业应合理安排轧差周期,及时结清应收应付款项,原则上每个季度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四)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审慎合规银行可为优质企业办理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业务,企业无须就上述业务到外汇局办理事前登记。
  (五)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审慎合规银行可为优质企业办理其与境外交易对手间发生的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
  (六)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允许审慎合规银行根据优质企业提供的薪酬相关材料,为企业认定的涉外员工核定免审单金额,涉外员工个人在核定金额范围内可在银行办理购付汇或收结汇,免于提交单证。
  审慎合规银行应为企业制定专属配套方案,向企业确认涉外员工名单、薪酬发放金额和周期等具体安排,提前审核相关材料,方便员工后续快速办理业务。同时,审慎合规银行应做好动态管理,持续更新员工范围及薪酬情况。
  (七)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审慎合规银行为符合以下条件的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办理经登记后的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可适用本细则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便利化措施:
  1.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原则上均是审慎合规银行确定的优质企业;
  2.主办企业是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涉外收支的,可不为本款所称优质企业。
  优质跨国公司办理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时,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八)外汇局允许的其他便利化业务。
  第七条 审慎合规银行为本行优质企业开展便利化业务,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确认相关便利化业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并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义务。
  银行通过交易电子信息审核方式,为纳入优质企业的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贸易新业态主体办理外汇资金结算的,应按照《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汇发〔2019〕13号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印发)等相关规定,具备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办理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第八条 审慎合规银行在开展便利化业务涉外收付款和境内收付款申报时,应在交易附言中注明“高水平便利试点”字样的同时,遵守以下要求:
  (一)办理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应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进行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对实际收付款数据的申报,实际收付款数据不为零时,企业应通过办理实际对外收付款交易的银行进行申报,银行应将实际收付款信息交易编码申报在“999999-有实际资金收付的集中或轧差结算”项下。实际收付款数据为零时(轧差净额结算合计值为零),银行应虚拟一笔结算值为零的涉外付款,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收付款人名称均为该企业,交易编码申报在“999998-无实际资金收付的轧差结算”项下,“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为“中国”,其他必输项可视情况填报或填写“N/A”。银行应在实际对外收付款之日(轧差净额结算合计值为零时,为轧差结算日或会计结算日)(T)后的第1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完成实际收付款数据的报送工作。
  对还原数据的申报,企业在申报实际收付数据的当日,根据全收全支原则,向实际办理或记账处理对外收付款业务的银行提供还原数据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银行应在实际收付款之日(T)后的第1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完成还原数据基础信息的报送工作;第5个工作日(T+5)前,完成还原数据申报信息的报送工作。申报单号码由发生实际收付款的银行编制,交易编码和交易附言按照实际交易性质填报。银行应将还原数据的“银行业务编号”填写为所对应的实际收付款数据的申报号码。银行应为企业提供申报渠道等基础条件,并负责将还原数据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传送到外汇局。
  (二)办理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业务时,应在购/结汇备注栏标注“高水平便利试点薪酬”。
  (三)办理优质企业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退汇业务类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四)办理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服务费用代垫”。
  第九条 审慎合规银行为本行优质企业开展便利化业务,应实施专项全流程管理:
  (一)了解优质企业主体信息、经营状况、内控管理等,分析判断优质企业的信用合规等情况,对于涉及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款1至3项相关情形的还需开展针对性展业尽调;每年应对本行优质企业至少开展一次评估,并留存相关材料备查。
  (二)跟踪市场环境变化,了解不同业务特征和流程,结合优质企业信用状况,持续优化审核方式。
  (三)对优质企业便利化业务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动态调整优质企业名单;对便利化业务实施监测预警,及时发现、主动报告和处置异常或可疑情况,配合监督检查和核查。
  第十条 审慎合规银行在为本行优质企业开展便利化业务前,应向重庆市分局报备准备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拟开展的便利化业务内容及对符合本细则的自评情况、内控制度、首批优质企业名单等。重庆市分局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条件的银行出具同意开展便利化业务的书面备案文件。
  审慎合规银行拟变更便利化业务内容的,应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拟变更内控制度或优质企业名单的,应在变更后、次月底前向重庆市分局报告。
  第十一条 重庆市分局依法对便利化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发现审慎合规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指导其暂停新增优质企业:
  (一)审慎合规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为B-及以下。
  (二)近三年审慎合规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均为B。
  (三)审慎合规银行存在未按规定办理便利化业务,主动开展或协助企业开展监管套利、空转套利、虚假交易、构造贸易等异常交易,或为企业开展上述异常交易转移资金或骗取融资提供便利的。
  (四)审慎合规银行不配合外汇局工作。
  审慎合规银行因出现前款(一)(二)情形暂停新增优质企业的,应在满足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基础上,重新向分局备案后,方可新增优质企业;因出现前款第(三)(四)项情形暂停新增优质企业后,应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并向重庆市分局报备后,方可新增优质企业。
  重庆市分局发现审慎合规银行的外汇业务对重庆地区跨境资金流动、金融稳定造成负面影响的,可暂停其开展便利化业务,并督促整改,审慎合规银行整改完成并向重庆市分局报备后,方可继续开展便利化业务。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经常项目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初次收入(跨境投资收益除外)和二次收入。本细则所指的“新型国际贸易”包括但不限于跨境电商、保税维修、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等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本细则所称关联企业,是指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主要包括母子公司关系、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控制或同时控制第三方、一方对另一方财务或经营决策过程具有参与权利并可施加一定影响等。
  第十三条 注册在重庆市分局辖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参照适用本细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关于开展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附件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实施细则》(渝汇发〔2024〕13号)同步废止。
相关附件: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